图书馆适用知识产权探析(2)
2.1.4 读者复制
读者复制指读者个人对图书馆文献实施的复制。根据文献来源,读者复制可分为读者对本馆所借书刊的复制、通过馆际互借对他馆书刊的复制;对本馆数字作品的复制、通过文献传递对他馆数字作品的复制。根据复制形式,读者复制可分为从纸本形式到纸本形式的复制、从数字形式到数字形式的复制和从纸本形式到数字形式的复制、从数字形式到纸本形式的复制。读者不将复制件用于传播,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自己使用复制件,根据《著作权法》第22 条第1 项,构成合理使用。读者将复制件用于小范围传播,包括在家庭成员间传播和在亲友间传播,由于传播范围狭小,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影响较小,对著作权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可以忽略,所以不被认为侵犯著作权。读者将复制件用于在线免费传播,侵犯著作人复制权和(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读者将复制件用于在线收费传播和出售等营利活动,侵犯著作人复制权和(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2.2 图书馆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信息网络包括用于传播信息的有线网、无线网和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和不经过服务器通过文件共享或分享技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权利限制与否,可以将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为基于合理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和基于授权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
2.2.1 基于合理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
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包括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为陈列和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基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其构成条件包括:收藏的数字出版物有合法来源;服务对象为本馆合法用户;传播地域范围为本馆馆舍内;传播行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利;为陈列和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和《条例》第7条第2 款的规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其中馆舍,对于公共图书馆而言,其范围与内网覆盖的范围是一致的;对学校图书馆而言,馆舍只是校园的一部分,内网的覆盖范围越出馆舍而与校园的范围是一致的。图书馆VPN是打通外网与内网的工具,图书馆移动APP甚至在外网也可以使用。因此学校图书馆使用内网以及图书馆使用外网实施信息网络传播均不构成合理使用,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2.2.2 基于授权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
图书馆基于授权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须有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复制是指向信息网络传播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控制的是一次性不可持续行为,后者控制的是公众获得作品的持续状态。馆藏文献数字化具有明显的一次性特征,与信息网络传播是两个行为,馆藏文献数字化并上网传播须有著作权人的两个授权,即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图书馆自制数据库涉及授权许可的部分也须获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4种免责情形,其中适用于图书馆的有:图书馆通过提供储存空间或者镜像为在线数据库服务,根据《条例》第22 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图书馆通过链接提供在线数据库的内容服务,根据《条例》第23 条的规定,图书馆履行了通知断链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图书馆购买在线数据库,以本馆的名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服务,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 条,图书馆对在线数据库的侵权行为不负主动审查义务。若所购数据库对图书馆是可控的,图书馆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时,应及时删除侵权部分;若对图书馆不可控,图书馆应及时通知数据库商删除侵权内容。图书馆不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应认定为帮助侵权。上述3种情形的所涉条款都有明知或应知则构成侵权的例外规定。但是对图书馆而言,其工作人员从未签署过相应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合同,其论文就被相关在线数据库收录传播,应推定图书馆对在线数据库部分内容的著作权瑕疵明知或者应知。尽管图书馆大都与在线数据库商签订非侵权担保约定,但这只是图书馆与数据库商之间的协议,图书馆可以据此向在线数据库商追偿,但不能据此对抗权利人的侵权之诉。
文章来源:《图书馆论坛》 网址: http://www.tsgltzz.cn/qikandaodu/2021/030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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