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适用知识产权探析(4)
鉴于海量文献的低效授权阻碍了馆藏文献数字化工程的推进,有必要对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授权方式做适当改进,由授权许可转向法定许可。附条件法定许可适用图书馆在穷尽联系方式之后,仍然联系不上著作权人或者不能确定著作权人身份的情形,其缺陷在于穷尽联系方式的标准不确定和要求不明确,因此海量文献低效授权的状况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据此,不附条件法定许可才能有效推进馆藏文献数字化工程。
3.2 对馆舍应是实体空间与网络空间的统一做出规定
馆舍不应仅被解释成图书馆的实体空间,也不应被解释为内网覆盖范围。就学校馆而言,其服务对象为全校师生,这与内网范围是一致的。就公共馆而言,其服务对象超出了内网范围,包括辖区全体居民。所以馆舍应该从实体空间与网络空间统一的角度解释,应是图书馆的全体合法注册用户。
3.3 实行文献传递的部分法定许可
文献传递是通过信息网络向非本馆用户提供数字文献,在著作权法上,它应与数字文献在本馆注册用户范围内传播相统一。基于合理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仅限于本馆合法注册用户范围,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越出本馆注册用户范围,向非本馆用户传递数字文献,也应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授权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在本馆合法注册用户范围,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其支付报酬;越出本馆注册用户范围,向非本馆用户传递数字文献,也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其支付报酬。所以文献传递,对于数字文献来源于合理使用的,实行法定许可;对于数字文献来源于授权许可的,继续实行授权许可。
3.4 对基于合理使用和基于技术无效规避技术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可以规避技术措施。对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作出规定,图书馆对无效技术措施和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技术措施可以规避。
3.5 根据数字文献定价机制确定著作权使用费
与普通商品相比,著作权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垄断性特征,由此著作权作品的价格机制也与普通商品不同。著作权人在创作首件作品时投入最大,因此生产首件产品的平均成本最高。由于著作权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而且复制成本低,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在网络环境中边际成本近似于零。为扩大销量,增加收益,著作权产品生产者会选择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由于著作权作品的可替代性近似于无,决定了著作权产品市场是垄断市场。如果著作权产品价格远超边际成本,生产者可以实现获利最大化,但会使盗版侵权作品盛行于市。如果价格太低会导致利润骤减,抑制著作权人的创作冲动。据此著作权产品价格应位于最低市场价格与获利最大化价格之间,著作权使用费应根据市场行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适用法定许可时,若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存著作权使用费时选择市场价格,则不应低于稿酬标准和版税标准;若使用人不选择市场价格,则应在稿酬标准和版税标准中选择对著作权人最有利者。
[1]吴长领.新时期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冶金信息导刊,2004(6):4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3-02-08)[2020-07-25].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判决书[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333.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0-02-26)[2020-07-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3-02-08)[2020-07-25].
文章来源:《图书馆论坛》 网址: http://www.tsgltzz.cn/qikandaodu/2021/030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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